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國科學院分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國科學院科學傳播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廣州分院機關(以下簡稱分院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分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單位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分院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
第五條 應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開規章制度、組織機構、年度報告等工作信息;
(二)廣州分院基本情況、機構設置、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工作進展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辦公室是分院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負責分院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以及分院信息公開的日常協調和組織實施,并配合中國科學院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廣州分院系統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協調和督促。
第九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擬訂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并推進落實;
(二)擬訂本單位信息公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并及時更新本單位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協調本單位各處室對相關信息的審查、報送與公開;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運行;
(六)接受并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七)完成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分院各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二條 辦公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總體指導各部門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后,根據信息內容和受眾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分院網站“信息公開”頻道或其他欄目相關內容。
(二)分院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平臺;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條 各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關責任部門應當予以澄清,并發布準確的信息;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廣州分院申請獲取有關信息。
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條 對信息的公開申請,依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且已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信息,但相關部門尚未公開的,轉請該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相應信息,并督促該部門及時公開有關信息;
(三)所申請信息不屬于廣州分院業務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不予提供,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辦公室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廣州分院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如果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與第三方商量,視情況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廣州分院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所需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原則上在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日常辦公經費中安排;因數額較大無法安排而確需收費的,執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標準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減免其相關費用。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條 辦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負責對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黨群監審處負責對機關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違法違紀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分院原有關制度,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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